一般条款和条件

交货和付款条款

本交货条款作为涂料行业《一般交货与付款条款》的补充适用。

一、交货条款

价格表中的阶梯价适用于工厂交货的组合采购,需另加法定增值税。

若采购量达到500公斤或500.00欧元起,我们将提供路边交货服务。

销售仅以完整的发货单位(VE)为单位进行。

明显损坏必须由货运公司的司机在运单上予以确认。

II. 付款条款

我方发票须在开票日期后14天内支付,可享受2%的折扣;或在30天内全额支付,不享受任何折扣。

III. 经销商的义务

我们通过decotric品牌提供高品质的产品。这应体现在经销商所提供的基础设施和咨询服务中。因此,作为合作伙伴经销商,您有义务为确保质量而满足以下标准:

您须拥有面积不低于20平方米的实体销售场所,并在其中长期陈列并销售我们的decotric产品。

销售点须配备合格的专业人员,确保为客户提供优质服务。

我们保留根据市场需求调整第III条所述要求,并为加强decotric品牌而进一步完善这些要求的权利。

我们有权通过实地走访合作伙伴经销商及开展客户调查,对上述标准进行核查。

涂料行业的一般交货和付款条款

依据德国联邦卡特尔局于2003年7月11日批准的建议

I. 适用范围

1. 以下供货与付款条款仅适用于企业。不适用于消费者。

2. 本公司的供货与付款条款具有排他性。除非本公司已明确以书面形式同意其有效性,否则本公司不承认买方提出的与本供货与付款条款相抵触或相悖的任何条款。除非另有明确约定,否则本公司的报价仅供参考,不具约束力。

3. 任何补充约定、修改及与本条款的偏离,均须以书面形式达成协议。

II. 价格

1. 约定的价格均为出厂价,并需加收交货当日适用的法定增值税。

2. 结算以我方测定的重量、件数和数量为准,除非买方在收到货物后立即提出异议,最迟不得超过14天。

3. 若我们在合同有效期内普遍下调或上调价格,则对尚未交付的数量应适用调整后的价格。 若价格上调,买方有权立即(最迟在收到价格上调通知后四周内)通过书面声明解除合同。合同解除不影响价格上调前已交付的货物。

III. 应用技术咨询

1. 凡我方提供咨询服务,均基于所知最佳信息。 关于所供货物适用性和使用方法的所有说明和信息,均不免除买方自行进行检验和试验的责任。尤其当掺入非由我方提供的稀释剂、固化剂、附加涂料或其他成分时,此规定同样适用。

IV. 交货

1. 买方应在约定的交货日期,或在未明确约定交货日期的情况下,于根据第IX.1款规定在履行地收到备货通知后立即提货。 若买方延迟接收货物,我方有权自行决定由买方承担费用将货物寄送,或在别无他法时(必要时甚至在露天)进行仓储。 在此情况下,我方对货物的意外灭失、丢失或损坏不承担责任。若货物被仓储,我方有权在一周期满后向买方开具发票。

2. 如经协商与第1款规定不同,约定由我方承担发货义务,则运输费用由买方承担;若无特别指示,运输方式及路线由我方酌情决定。 风险自我们向承运人交付货物之时起转移。

3. 允许进行对买方而言合理的分批交货。

4. 因重大、不可预见且非我方所致的运营中断,我方供应商延误交货或未能交货,以及因原材料、能源或劳动力短缺导致的运营中断, 罢工、封厂、运输工具采购困难、交通中断、政府命令以及我方及分包商遭遇的不可抗力等情况,若对货物的交付能力产生实质影响,则交货期将相应延长,延长期限以履行障碍持续的时间为准。 我们将立即将此类障碍的起止时间通知买方。若因此导致交货延迟超过一个月,买方和我们均有权就受交货中断影响的数量撤销合同,且双方均无权就此主张损害赔偿。 若因我方应承担责任的情况导致交货中断,买方依法享有的退约权不受影响。

5. 若采用租赁容器交货,买方须在收到货物后90天内将容器完全清空,并承担运费将其退回。租赁包装的丢失或损坏,如系买方责任,则由买方承担。 租赁包装不得用于其他用途或盛装其他产品。其仅用于运输所交付的货物。不得移除包装上的标识。

6. 我们不回收一次性包装;取而代之,我们将向买方推荐一家第三方机构,该机构将根据《包装条例》对包装进行回收处理。

V. 付款

1. 发票金额应在发票开具之日起30天内全额支付,不得扣减。只有当我们在到期日能够将该款项以我们指定的账户为结算日进行划拨时,才视为已按时付款。

2. 若逾期付款,应支付高于当时基准利率8%的逾期利息。我方和买方均有权证明实际造成的逾期损失高于或低于该利率。

3. 交付汇票不视为现金支付,且仅在获得我方事先同意用于清偿债权的情况下方可接受。贴现费和汇票手续费由买方承担。

4. 买方不得基于我方有异议的索赔主张行使留置权或进行抵销。

5. 若买方未支付到期发票,或存在其他情况表明其在合同签订后财务状况发生重大恶化,则我方有权立即要求买方支付基于同一法律关系的所有应付款项。

VI. 所有权保留

1. 在买方全额支付购货价款之前,我方保留对已交付货物的所有权。在买方与我方之间现行业务关系产生的所有债权得到清偿之前,已交付货物仍归我方所有。 即使我方个别债权已被计入往来账目且结清并获得认可,所有权保留仍继续有效。 即使已付款,只要我们在此背景下承担的票据责任(例如在支票-汇票程序中)仍然存在,购货价款债权即被视为尚未消灭。

2. 买方应为我们进行加工或混合,但由此不会产生任何对我们的债务。 若与不属于我方的其他物品进行加工或混合,买方现为保障我方债权,已将新物品的共有权按保留所有权货物价值与其他加工物品价值的比例转让给我方, 并由买方代我方保管该新物品。

3. 只要买方按时履行其与我们之间业务关系所产生的义务,即有权在正常经营范围内处置该产品。

4. 买方现即将其出售我们拥有所有权份额的货物所产生的债权,在我们所占所有权份额范围内转让给我们作为担保。

如果买方有偿地将已交付的货物与第三方的主要物品进行组合或混合,则买方现即将其对该第三方的报酬请求权,在不超过已交付货物发票金额的范围内,作为担保转让给我们。

我们接受上述转让。

5. 应我方要求,买方须向我方提供有关我方所有商品存量及已转让给我方的债权的所有必要信息,并须将其客户告知该转让事宜。

6. 买方有义务妥善保管保留所有权的货物,并自费为其投保以防丢失和损坏。买方特此预先将其根据保险合同享有的索赔权转让给我们。我们接受该转让。

7. 若担保物的价值超过我方债权20%以上,经买方要求,我方将酌情释放相应部分的担保物。

8. 一旦买方停止付款和/或陷入财务困境,其对处于我方所有权保留下的产品进行处置的权利以及追索已转让给我方的债权的权利即告失效。 若发生上述情况,我们有权在不设定宽限期或行使解除合同权的情况下,排除留置权,要求买方立即暂时交出所有受我们所有权保留约束的货物。

9. 倘若根据交付货物所在地的法律,所有权保留条款无效,买方应应我方要求提供等值的担保。 若买方未遵守此要求,我们可不考虑约定的付款期限,要求其立即结清所有未付账单。

VII. 质量索赔

1. 买方应在收到货物后立即检查货物是否存在瑕疵。

2. 明显瑕疵须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最迟不得晚于收货后14天。隐蔽瑕疵须在发现后14天内通知。通知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并准确说明瑕疵的性质和范围。

3. 对于按照规定提出且有理有据的瑕疵投诉,我们有权自行选择修复瑕疵或提供替代交付。 若选择修复缺陷,我们将承担由此产生的所有必要费用,但若因购货物品被转移至履行地以外的其他地点而导致费用增加的,则不在此限。 若我方不愿或无法修复缺陷或提供替代货物,或者因我方应承担的原因导致修复或 更换均告失败,买方有权自行选择要求解除合同或相应降低购买价款。

4. 除非所交付的货物未按照其通常用途用于建筑工程且未因此导致该工程出现缺陷,否则所有瑕疵索赔权自买方收到货物之日起12个月后即告时效届满。

5. 在承包商追索权(《德国民法典》第478条)的情况下,我们有权拒绝买方行使追索权(但要求重新交付货物及赔偿费用的权利除外),前提是我们需就买方权利的排除向其提供等值的补偿。 买方无权主张损害赔偿,且无需给予补偿。

VIII. 责任

1. 除非另有约定,买方针对我方及我方雇员、员工、代表和履行辅助人提出的任何其他损害赔偿请求均不予受理,特别是针对非交付货物本身所遭受的损害提出的赔偿请求。

2. 本供货与付款条款中所载的责任限制及免责条款不适用于以下情形:因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生命、 人身及健康损害,或因承担的品质或保质期保证,或根据《产品责任法》的规定,我方必须承担责任的情况除外。 若我方违反义务且该行为危及合同目的的实现,亦适用上述规定,但责任仅限于赔偿典型且可预见的损害。

IX. 履行地、管辖地及其他事项

1. 因业务关系或单项合同产生的所有义务的履行地为我方的相应发货点,付款地为我方注册地。

2. 管辖地由我方选择,即我方所在地或买方的普通管辖地。此规定同样适用于基于文书、汇票或支票提起的诉讼。

3. 与我方客户之间的合同关系仅适用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法律。 1980年4月11日《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维也纳销售公约”)不适用。

4. 只要是正常履行合同关系所必需的,我们将对买方的数据进行存储和处理。